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21页(197字)
战国、秦、汉时的分封制。
与商、西周、春秋时不同,封君在封邑只食租税,不临土治民,政权由国王委派相国或守掌握。秦商鞅变法后,所设的第二十等爵列侯(彻侯、通侯)即是一例。汉承秦制,故《汉书·货殖传》云:“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汉高祖虽曾分封诸侯王,但吴楚七国之乱平定后,诸侯王治国之权被剥夺,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
后人称这种分封制为食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