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驳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27页(193字)

封指封还诏书而不行,驳谓驳正诏书之所失。

唐制:凡诏旨及百司奏疏,由中书宣出,例须经门下。凡制敕不便,除授不当,刑狱不合于理者,门下给事中得封还驳正,以纠正于未行之前。

宋设门下封驳司,仍以给事中掌封驳事;而中书舍人得封还词头,兼有封驳之权。明六科给事中也有封还折奏之职,然多有名无实。清给事中并入都察院,传达纶音,稽察六部,无复封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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