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77页(183字)

官名。

宋初中央政府惩五代藩镇之祸,用文臣出任地方,牵制地方长官,称通判,地位次于知府、知州。太祖乾德初于诸州始置通判。地方政府大事,需州府长官和通判连署,方能生效,人称“监州”。大郡置二员,小郡置一员,不到万户之州不置。

元代不设。明代仅设于府,权限较小,掌漕运、督捕、水利等事务。清代府州分设通判、州判,为辅政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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