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0页(214字)
清代挑选会试落第举人为官的制度。
始于乾隆十七年(1752),六年一次。凡会试四科不中者(嘉庆时改为三科),于大挑之年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呈请礼部查造清册,注明年岁,经吏部验看,由朝廷派大臣于各省举人中挑选,先察形貌,后审应对,被挑中者可用为知县(习惯上称为大挑知县)或州、县学官。初按各省大小以定名额,后改为取应选者的十分之五。
因举人人数逐科积增、官职有限等原因,此制常难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