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3页(401字)

唐法律的总称。

有律、令、格、式四种形式。律有《武德律》,高祖武德七年(624)颁行。《贞观律》,太宗贞观十一年(637)颁行。《永徽律》,高宗永徽二年(651)颁行。《开元律》,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颁行。均为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凡五百条(今存《唐律》五百零二条)。完整保存至今的仅《永徽律》。科条简约,宽刑慎杀,是其特点,后世封建王朝立法皆以其为本。

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古代立法也有重大影响。唐令均佚,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有辑本《唐令拾遗》。

格分两种,一种是关于尚书省诸曹的日常工作,留于本司的,称留司格;一种是全国官署共通遵行的,称散颁格。今佚。

式有武德式、永徽式等,然亦失传。此外,开元二十六年(738)成书的《唐六典》三十卷,是唐代重要的行政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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