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5页(350字)

清法律的总称。

其形式主要有律例、则例、会典、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等。主要法典有①《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1646)撰成,颁行天下,是清第一部成文法典。除个别条款有所改变外,多同《大明律》。②《大清律集解》,雍正元年(1722)命朱轼等人修纂。

三年书成,五年颁布。三十门,四百三十六条,律后附例八百十五条。

③《大清律例》(又称《大清律》),乾隆初对原律例逐条考正,折中损益,于乾隆五年(1740)完成。④《刑部现行则例》,康熙十九年(1680)制定,后并入正律,原文已佚。

⑤《清会典》,行政法典。

康熙时制,其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订。

此外,光绪二十八年(1902)委派沈家本等修律,起草《大清现行刑律》,于宣统二年(1910)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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