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鞫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6页(202字)

亦称掠治、拷问、拷讯。

用严刑逼取口供。古代诉讼以口供定案,为取得口供,刑讯逼供成为合法,历代皆有制度。

一般情况下,非验状明白,不得拷打;拷鞫须立案,经长官同意或由诸审问官共同参与拷问;有法定的刑具,最通用的是杖;规定拷打的刑具、杖数、次数、部位,不得过度;对享有特权者及老幼、重病、残疾、孕产妇不得使用。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法外用刑,名目繁多,手段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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