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役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52页(378字)

宋代按户等高下,丁口多少,征调乡村主户,轮流承担州县公吏与本乡职务,称职役。

亦称吏役、差役。分州县役与乡役两类。

州县役即于州县官府中任公吏,包括*衙前,人吏(主管文书),承符、散从、步奏官(分属州衙各曹,追催公事),弓手(隶属县尉,专捉盗贼),斗子、库子、秤子、拣子、仓子(州县仓库下级管理人员)等。

乡役即于乡、耆、管中任头目与办事人员,包括里正(一乡之长,催督赋税),耆长(一耆之长,督捕盗贼,防止烟火),户长(一管之长,承受官府符帖催税),乡书手(隶属里正,为文书会计),壮丁(隶属耆长,出力役)等。

太祖至真宗时,确立差役法,上户职役重于下户。仁宗时,上户视衙前役为畏途,多逃避,朝廷乃改行衙前五则法。

熙宁四年(1071),改行*免役法(即雇役法),保留部分差役。哲宗时,差、雇法并行。

南宋亦兼行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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