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廨本钱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57页(227字)

亦称公廨钱、月料钱、捉钱。

隋唐时设置的经商放债本钱,取利以供各级机构办公费用。《隋书·食货志》:“先是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生利,以给公用。”开皇十四年(594)废,改给*公廨田。

十七年复之,但只准用于经商,不准放债收息。

唐初有公廨田,后因用度不足,诸司诸公廨本钱,贸易取利,计员多少,为月料。贞观十二年(638)罢。十五年复,并以诸司令史主管,号捉钱令史。每五万钱为本,交市肆贩易,月取息四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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