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头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61页(182字)

亦称具税。

金时向猛安谋克女真户所征地税。金入主中原后,向女真族移民授地,耕牛三头为一具,限民二十五口受田四顷四亩余,年纳粟一石。官民占田不得超过四十具。天会四年(1126)改定每牛一具纳粟五斗,后又改为三斗。

牛头税较汉民两税轻得多。牛头税主要作为备荒积贮,各谋克皆设仓储粟。

另牛头税也作支付猛安谋克贵族俸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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