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61页(216字)

清代征收的货物税。

即前代商税中的住税。于货物到目的地发卖时征取。明末已有此税名,在市集乡镇征课。清多附于关税征收,且多留作地方官支用,故税则不一,税银大半为官吏侵渔。

雍正八年(1730)整理该项税收,要求地方官上报税银加以限制,并不准胥役苛征扰民。后又规定只许在州府县城内,人烟凑集,贸易众多之处照旧征收,其他额外苛征、重复征收,均予取缔。

但变相落地税依然存在,到近代发展成为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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