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问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413页(215字)

西汉元封五年(前106),武帝分全国为十三部(州),每部派一名刺史,规定“六条问事”的职权,监察所属郡国。

其中第二条至第六条针对二千石长吏,凡不遵典制,侵渔百姓,不恤疑狱,任意刑赏,选举不公,子弟仗势,阿附豪强,皆在监察之列。第一条针对强宗豪右,打击侵夺小民田宅逾制行为。总的目的是限制地方官权力,整饬吏治,控制豪强大族,加强中央集权。实际上,诸侯王及县令长官,亦在监督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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