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和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432页(430字)

南宋绍兴七年(1137),金左副元帅完颜昌(挞懒)遣使许宋议和。

于次年议定:宋对金纳贡称臣,岁贡币银、绢各二十五万两、匹;金归宋陕西、河南地,并许徽宗梓宫及钦宗、高宗生母并宗室南归等。因完颜宗弼(兀术)发动政变,杀完颜昌,又发兵夺陕西、河南等地,和议遂废。

除宋部分宗室南归,余款皆未执行。

②南宋绍兴十一年(1141),金军南进失利,有和意。

高宗、秦桧等急欲休兵。撤回河南、淮北宋军,解除韩世忠等兵权,冤杀岳飞,遣使赴金再度议和。

主要条款为宋向金称臣;以西起大散关、东沿淮河为两国分界线;宋割唐州(治今河南唐河)邹州(治今河南邓县)及商州(治今陕西商县)、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二州大部与金;宋岁贡银、绢各二十五万两、匹;金归宋徽宗梓宫及高宗生母韦氏。次年,金册高宗为皇帝,金使至宋划定国界。绍兴和议确定了宋金不平等关系,但战争状态结束,形成南北对峙局面。

因绍兴十二年(1142)千支为壬戌,故又称“壬戌之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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