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人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444页(275字)

清顺治初,颁*投充令,强迫京畿附近汉人投充为奴。

奴仆不仅承担沉重的地租、差役,且无人身自由,主人可任意买卖。奴仆不堪忍受,大批逃亡。

三年(1646),清廷制定逃人法。规定逃人被执,鞭一百,归还本主。

隐匿逃人者(窝主)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地。

后又设兵部督捕衙门,专门缉拿盗贼和逃人。逃人法维护满族农奴主利益,严惩窝主,株连甚广,引起汉族地主阶级及其他阶层不满。清廷只得放宽对窝主处罪,并再三命令不得虐待奴婢。

但直至京畿地区封建租佃制度确立,农奴制被取代,逃人问题才得到缓解。

上一篇:郑成功收复台湾 下一篇:科场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