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世纪法国启蒙哲学的社会历史观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5页(3384字)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前夕一批启蒙哲学家关于社会历史的思想。

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拉美特里、爱尔维修、狄德罗和、霍尔巴赫等人。他们反对封建专制和天主教的革命斗争精神,理论上的辉煌成就以及对人类文化的杰出贡献,使18世纪成为主要是法国人的世纪。

在哲学自然观方面,孟德斯鸠、伏尔泰和卢梭持自然神论观点,认为神在创造世界之后就不再干预世界的事务。

他们肯定自然存在并有其固有的规律。

这种自然神论是不公开的或隐蔽的唯物主义。以狄德罗为代表的“百科全书派”则提出公开的唯物主义和战斗无神论。

在社会历史观方面,法国启蒙哲学家继承了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主义思想传统和17世纪思想家的自由思想、“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理论,以社会现实生活为依托,用理性批判地审视一切,用人的眼光观察、探讨人类社会和历史的一系列重要问题。

法国启蒙思想家基本上都把人类社会看作是进步的发展的过程,而不是视为始终为一的静止、僵死状态。伏尔泰指出,社会是手工业、科学与艺术、风俗、法律和人的生活条件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启迪人的心智和教化不断开化、扩大的过程,也是连绵不断的善与恶、理性与无知的斗争过程。

表面看来,卢梭崇尚人的自然状态,而把文明状态视为人类的坠落。但他实质上也还是肯定人类社会的进步,肯定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状态之后再也不能循着原路返回到自然状态,不可能抛弃已经获得的一切。霍尔巴赫批评了那些美化人类初期状态的人。

“各个民族在摇篮里的时候,不管在什么地方,都是比现在更无知、更迷信、更嚣张、更凶暴的”(《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654-655页)。

法国启蒙思想家认为人类社会有其固有的规律。孟德斯鸠用“法”这个概念表述了这一观点。他说既然任何事物都有“法”,那人、人类社会也就有其“在性质上也是不可变易”的法,即规律。

也就是他所说的社会根本法——自然法或人类理性。伏尔泰明确申称:“没有一个人类的社会能够无规律存在,那怕是一天”(《哲学通信》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43页)。

在他看来,所谓社会规律也就是普天之下人人都认为如此的或不能不承认的东西,也就是使人知道正义的自然法。尽管约定的法律、人为的习惯和风尚是因人的环境而变异,但它们的本质是永恒不变的。

狄德罗也主张,自然法是人的行为必须以它为准则的那种永恒不变的秩序,是必然的而不是任意的。

卢梭把人类社会看作是由平等到不平等又到平等(更高级的平等)的发展过程。尽管他们并没有揭示出人类社会规律的科学内函,有人甚至把社会规律和法律混同,但这一思想的反神学史观的实质是很明显的。

在社会发展的动力问题上,法国启蒙哲学家的共同点是排除、否定神的作用。

但各自的解释有所不同。孟德斯鸠是地理环境决定论的代表。他认为,一个民族居住的地理环境,诸如土质、气候、地理位置、地域的大小等等,决定该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论法的精神》上册第235页,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肥沃的国土宜于一人统治,不肥沃的国土宜于一些人统治,贫脊国土宜于人民统治。小国宜于民主制,大国宜于专制制,中等国家宜于君主制。

伏尔泰则把理性和需要说成是人的自然本性,是社会联系的纽带和社会存在的基础。人的需要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需要,但人的需要又使人生来就有一种强烈的爱财、爱权的倾向,喜欢掠夺、剥削、奴役别人。

于是,“在我们这个不幸的星球上,生活在社会里面的人们不可能不分成两个阶级:一个是支配人的富人阶级;另一个是服待人的穷人阶级”(《十八世纪法国哲学》第90页)。

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人从人的生存本性出发,认为人的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他们把唯物主义感觉论引入人的幸福问题的说明上,认为快乐和痛苦就是人接受对象刺激的结果。人作为一个自然存在物,天生地求乐避苦,趋利避害,即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

这就是人的“自爱”、“自保”的本性。追求利益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动因,是人们结成社会的动因,也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法律、道德的基础。

“个人利益支配着个人的判断、公共利益支配着各个国家的判断”。“利益是我们的唯一推动力”,是世界上一个强有力的巫师,是精神世界要绝对服从的规律。

爱尔维修等人的这一思想有着积极的世俗内容。不过,他们在阐明人是环境的产物,意见是“支配人们的皇后”和社会环境的决定因素等问题上,却又主张立法者的理性或天才人物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爱尔维修指出:“我们在人与人之间所见到的精神上的差异,是由他们所处的不同的环境、由于他们所受的不同的教育所致”(同上书第467-468页)。他所说的环境主要是指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而政府形式、法律的优劣则是由人的理性和知识状况决定的。

“公民的美德靠的是法律的完善,法律的完善靠的是人类理性的进步”。能够有丰富知识、充分理解并把握理性的,又只有天才人物。“必须有天才,才能够用好法律代替坏法律”。

“天才召唤幸福”。爱尔维修等人不仅陷入循环论,而且陷入唯心主义的天才史观。

在社会发展动力的问题上,卢梭提出了比他的同时代人远为深刻的看法。

他提出,生产技术,即“冶金和农业这两种技术的发明”,引起了社会“巨大的变革”,即导致私有制的产生。

人类社会由此从野蛮状态进入文明状态。他还认为,私有制的产生是和劳动相联系的。

“只有劳动才能给予耕种者对于他所耕种的土地的出产物的权利,因而也给予他对于土地本身的权利,至少是到收获时为止。这样年复一年地下去,连续占有就很容易转化为私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123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私有制是不平等的基础,是社会一切丑恶的根源。卢梭的这些看法有着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不过卢梭最终又把生产技术发展的原因,归之于人的“自我完善化的能力”。

在权力产生、国家起源的问题上,18世纪法国启蒙哲学家基本上是用契约论来说明。

他们都主张人的天赋能力平等,人生而自由平等。他们不赞成霍布斯的契约论观点。

狄德罗就提出,通过契约行为产生的权力并不是一件个人的财产,而是公共的财产。君主的权力有一定限度。

卢梭明确地指出,契约行为不是一方把权力交给另一方面。而是契约的双方都把自己的权力、权利交给共同体。人民作为整体来说就是主权者;而行政权力的受任者也并不是人民的主人。在政体问题上,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都谴责专制制,大多数人赞美或主张君主立宪制,唯有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

18世纪法国启蒙哲学家用人的眼光看待人类社会历史问题,因而比较注重人的生活环境、人的精神世界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孟德斯鸠提出“法的精神”或民族精神,说它是由某一民族生活地域的气候、宗教、法律、施政准则、祖先先例、风俗习惯等等因素综合而成的。

伏尔泰认为法律的制定取决于立法者的利益、感情和意见。爱尔维修阐述社会国家时,也是联系着土地、耕作、人口繁殖和战争,联系着不同阶级、等级的利益冲突、财产所有权以及法律等方面。

这种探讨问题的开阔视野,开创了从广阔的社会文化背景,多方面多层次研究社会历史问题的先河。

18世纪法国启蒙哲学家的社会历史观,是为行将到来的资产阶级革命进行思想准备的。它不仅有力地冲毁神学历史观,对当时人们的思想启蒙起了极大作用,而且成为西方社会历史观的重要阶段。这种社会历史观从抽象的人性出发,决定了它本质上、整体上是唯心史观。但它对以后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18世纪法国启蒙哲学家的社会历史观,与他们的哲学、政治、伦理等学说综合在一起,不仅直接影响了法国复辟时代的史学家和空想社会主义者,而且影响了西方以后的社会历史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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