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地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1页(614字)

人通过实践活动在与自然界和社会构成的关系中所占有的位置及显现的力量。

在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关系中,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界和社会的产物及构成部分而存在、发展着,自然界和社会的本质、规律将永远分别对于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具有相应决定、限制的作用。这样,自然界和社会居于决定、支配的地位,而人则居于从属的受支配的地位。

另一方面,人作为“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和“社会存在物”,他不是消极地适应自然界和社会求生存,而是通过自己能动的认识和实践活动改造自然界,变革社会,以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维持自己的生存与发展。这样,人就作为实践主体处于主导、支配的地位,自然界和社会作为客体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对自然界和社会的自由支配能力也就日益增强,人在与自然界、社会的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就越来越高。在社会中,人的各种社会地位主要取决于其经济地位。

在阶级社会中,人的社会地位亦即其阶级地位。人的社会地位是历史地形成、变化、发展着的。

随着社会根本制度、社会历史条件的变革,一定社会的人的社会地位必将发生根本变化,如统治地位与被统治地位的相互转化。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里,将由于生产力、科学技术的空前提高和阶级的消灭,人类实现了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人在自然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主体地位都会空前提高,自由支配、控制的能力也空前扩大。那时,人将成为自然和社会的真正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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