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8页(1139字)

政治学与宪法学对国家权力划分的一种学说。

三权分立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各自独立行使职权而又互相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学说源自古希腊罗时代的分权学说。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讨论权、管理权和司法权,它们应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古罗马的波利比奥斯(公元前200~前120)认为,罗马政体应由执政官(代表君主)、元老院(代表贵族)和平民会议(代表民主)三者互相协助、互相制约,从而保持权力的平衡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英国哲学家J.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他主张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必须分由不同的机关行使,而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里。

法国学者孟德斯鸠是系统地提出三权分立学说的主要代表。他的三权分立学说是在他考察英国的政治制度之后并在洛克分权理论直接影响下形成的。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说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君主专制,确保公民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掌在不同的人、不同的国家机关手中,就既可使三种权力互相制约,又可使这三种权力保持平衡,从而使它们互相协调地行动,并最终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国家。如果仅有法律而无妥善的政治制度,喜欢独揽各种职权的统治者便仍可曲解法律,滥用权力。因此,必须用分权的办法来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安全。

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这个人或这个机关可以用暴力方法来执行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便都完了”(《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6页)。

首先采用孟德期鸠三权分立说的是美国。

美国独立后于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根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而建立了美国的总统制。其后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无论采用总统制或内阁制,都以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说为其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中国民国时代的宪法和法制也受到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明显影响。

三权分立学说是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过程提出来的,在历史上起过积极、进步作用,但在资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之后起着掩盖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实质和欺骗人民群众的消极、反动作用。“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关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恩格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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