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观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61页(1106字)
人们对义和利及其相互关系的总的看法和根本的观点。
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义利观。在中国历史上,古代的所谓义,是指具有善和正义的道德观念与行为;利,指与道德状况相联系的物质利益。
按义利关系的不同观点,中国古代的义利观有:(1)重义轻利说。孔子说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这一思想,把义和利绝对对立起来,认为讲利,必然要危害义,利是引起社会混乱的总根源。
后经董仲舒推向极端,发展为“重义轻利”说。(2)墨家的“重利轻义”说。(3)以陈亮、叶适为代表的“义利并重”说等等。一般来说剥削阶级的所谓“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是虚伪的,并有压抑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社会主义的义利观是科学的,主要表现在:(1)确立了社会主义的“义”的科学含义。社会主义的“义”,一是指政治,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大义所在,决不可掉以轻心、决不能见利而忘四项基本原则,去干有损国格、人格的坏事、丑事。二是指法律,如遵守宪法、刑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令行禁止,决不见利忘法,唯利是图,以致陷进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骗造假的经济犯罪深渊。三是公德,即遵循社会主义社会提倡的共产主义道德、职业道德、家庭婚姻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道德准则,用道德规范自己的日常言行,决不见利忘德、利欲熏心、不守信用、不讲礼让,为所欲为。
社会主义的“义”包括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2)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利”的科学含义。
这种“利”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即全体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的最高利益;二是集体利益;三是个人的正当利益。
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其公有制为基础的,为人民服务的,因而国家、集体和个人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是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在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应服从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局部和眼前的利益应服从全局和长远的利益。(3)正确地解决了社会主义的义利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关系是社会主义新型的政治和道德关系的基础;而社会主义的政治和道德的原则和规范,则是这种经济利益关系的反映和上层建筑。在这里,其义利关系是一致的,是相互为用、相辅相成的。
社会主义的“义”要受其“利”的规定和制约,而社会主义的“利”又应受到社会主义的“义”的指导和规范,以保证其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因而,应该见利思义,实现义利的辩证统一。社会主义的义利观,既反对“君子不言利”的旧观念,也鄙视见利忘义的行为,而主张革命的功利主义与社会主义政治和道德原则的有机结合,并在社会的道德实践中提倡无私奉献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