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20页(807字)
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和。
它是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制度的集中表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其根本宗旨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个婚姻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全文分为8章27条,包括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教育,以及违反婚姻法的制裁等。
这个《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在总结执行这个《婚姻法》三十年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1980年9月10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1年开始施行。
全文共分5章37条。这个新《婚姻法》同1950年的《婚姻法》比较主要有以下修改和补充:增加了保护老年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均有的义务;将法定结构年龄提高2岁,即男由20周岁提高到22周岁,女由18周岁提高到20周岁,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加强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除父母与子女外,还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姊妹间的经济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依据法律程序处理离婚,离婚的财产处理与子女抚养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关于违反婚姻法的制裁办法的规定等。
新的《婚姻法》公布后,1980年11月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办法》。一些民族自治地区,依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地区的民族特点,对法定结婚年龄、计划生育等又作了变通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