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71页(3625字)

以生产方式矛盾运动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为内容的、决定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客观规律。

亦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状况或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规律。

生产力性质是指生产力的质的规定性。生产力的质的规定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的质的规定性,如石器工具、铜器工具、铁器工具、蒸汽工具、电气工具、电子工具等;再如是使用手工工具从事生产,还是使用机器工具从事生产,是使用由人直接控制的机器从事生产,还是使用自动控制的机器从事生产,也属于生产工具的质的规定性。二是劳动者的质的规定性,即劳动者具有的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这是与生产工具的质的规定性相适应的。

生产力的质的规定性总是和一定的量相联系并通过一定的量表现出来。例如,每一种质的生产工具是多些还是少些,劳动者的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是熟练还是不熟练,都是生产力的质的规定性的量的表现。

所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就是指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质的规定性及其量的表现。

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克思、恩格斯发现的。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说:“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8页)。这里所说的“物质生产”指的是生产力,这里所说的“社会关系”指是的是生产关系,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人们应该根据生产力的性质建立相应的生产关系。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说:“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同上书第363页)。这是说生产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而改变。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讲得更加明确。他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恩格斯在1884年6月26日致考茨基的信中说:“正如现代工具制约着资本主义社会一样,蒙昧人的工具也制约着他们的社会。”“一说到生产资料,就等说到社会,而且就是说到由这些生产资料所决定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69-170页)。列宁也多处论述过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的基本思想,他在《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一文中说:“人们在生产人类必需的产品时所发生的关系,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转移的”(《列宁选集》第1卷第88-89页)。列宁还指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可以起促进或阻碍作用(参看《列宁全集》第15卷第141页;《列宁选集》第3卷第253页)。

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这些论述中,已经蕴含了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的基本内容,但是他们还没有明确地、完整地把这一规律表述出来。第一次把这个规律明确而完整地表述出来的是斯大林。

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说:“生产力是生产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先是生产力变化和发展,然后人们的生产关系、人们的经济关系依赖这些变化、与这些变化相适应地发生变化。”斯大林强调指出:“生产关系不能过分长久地落后于生产力的增长并和这一增长相矛盾,因为只有当生产关系适合于生产力的性质、状况,并且给生产力以发展余地的时候,生产力才能充分地发展。因此,无论生产关系怎样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它们迟早必须适合——也确实在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44页)。

斯大林在晚年写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把这一规律表述得更加简明扼要。他说,苏维埃政权之所以完成了消灭剥削制度,创立新的经济形式的任务,并不是因为它“消灭了什么现存的经济规律,‘制定了’什么新的经济规律,而仅仅是因为它依靠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规律”(同上书,第543页)。

根据斯大林论述,我们把这个规律表述为“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内部矛盾,其中生产力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生产关系起着决定作用。这种决定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1)生产力的性质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力是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

一定的生产力总是要求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它相适应,一定的生产关系只有依赖一定的生产力状况才能建立起来。(2)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决定生产关系的改变。生产力是生产中最活跃的因素,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生产关系则是相对稳定的因素,一种生产关系一经产生和确立,就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为相对固定的形式,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容纳发展程度不同的生产力的。

但是,生产关系的稳定性不是绝对的,当生产力发展到它所不能容纳的程度时,它就要被突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迟早要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以便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生产关系不是消极被动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它对生产力有能动的反作用。

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表现为两种情况:①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先进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②不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落后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其促进与阻碍的程度,决定于适合与不适合的程度。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相互作用构成了它们的矛盾运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生产关系的变革又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道路、扫清障碍,推动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在生产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情况。一种生产关系在它产生和确立的一段时期内,与生产力的性质是基本适合的,会促进生产力较为迅速的发展。

在这期间,生产关系也有不适合生产力性质的方面或因素,但是人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某些调整,而不会引起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原来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性质由基本适合变为基本不适合,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时,就要求变革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生产关系一旦产生并确立起来,又出现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性质在新的基础上的基本适合,开始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新的矛盾运动。

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这种由基本适合到基本不适合、再到新的基础上的基本适合,是一个万古常新的循环过程,每一次这样的循环,都把人类社会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理论基础。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个规律,对于无产阶级的革命和建设事业,特别是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的改革,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特别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弄清下列一些问题,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个规律,是十分重要的。

①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客观标准。生产关系是否适合生产力的性质,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感觉和好恶而定,而是有客观标准的。这个客观标准就是,归根结底看这种生产关系是促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②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性质的两种情况。落后的生产关系是不适合生产力性质、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应该通过社会革命,消灭这种落后的生产关系,建立适合生产力性质和发展要求的新的生产关系,以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人为地使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是不适合生产力性质的,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造成生产力的停滞、倒退以至破坏。

③能否对生产关系进行“不断变革”。

既然适合生产力性质和发展要求的先进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在一种适合生产力性质和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建立起来以后,就要使这种生产关系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下来,以发挥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切不可朝令夕改,主观主义地对生产关系进行所谓的“不断变革”。

④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成份。根据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如果一个国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比较低,不同地区、不同经济部门发展又不平衡,存在着多层次的生产力,就应当在此基础上,建立多种性质的生产关系,切不可“一刀切”,一开始就急于建立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我国是一个幅员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不仅经济落后,而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经济部门的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就更加需要注意这一点。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建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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