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86页(944字)
亦称“代议制”或“国会制”。
它是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国家形式。议会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议制的国家权力机关。
政府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合起来占多数议席的几个政常组成,是政府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治制度。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英国正式确定议会制,其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采用。
它是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在民主的资本主义国家已发展到了十分完善的程度。在议会制国家里,议会作为国民的代议机构具有最高权力机关的性质,享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权等权力。
这些国家实行多党制,确立了普选权,定期(每隔三至五年或更短的时期)选举,政府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在议会对政府的主要施政方针不支持或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除非解散议会,政府必须总辞职;解散议会后,仍由新选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
议会制国家有议会制君主国(18世纪以来的英国是其典型)和议会制共和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的法兰西第三、第四共和国是其典型)之分。
议会制确立的标志是政府内阁制的形成,凡政府实行内阁制的都是议会制国家。政府(不论是否叫内阁)由君主或总统直接控制而不对议会负责的国家,则是二元制国家。
议会制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民主形式,在历史上曾起过反封建的进步作用,但它对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来说则是一种压迫机关。
马克思主义者一直不大赞成议会制。马克思主义认为,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是“每隔凡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新型的国家不应当是议会式的,必须摆脱议会制。
马克思本人就看不起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议会迷”。因为他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议会变成了资产阶级控制整个社会的工具。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整个社会将理所当然地由无产阶级构成,所以不需要议会制。
列宁从无产阶级专政的角度出发,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议会制说成是历史的时代错误。共产国际在1920年举行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也抵制过议会制。
1956年的苏联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承认,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可以利用议会这个讲坛,作为改善本身条件的一个适当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