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偶家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95页(1149字)

非同胞兄弟姊妹的一对男女在或长或短时期内的配偶同居,群婚向个体婚过渡的一种婚姻家庭形式。

这种男女成对配偶的婚姻形式,在群婚时期,或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不过作为一种婚姻制度,则形成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

对偶婚有两个显着特点:第一,男女配偶之间的结合很不稳定、很不牢固。一般情况是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这个男子对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这种夫与妻的关系同个体婚以及伴随着个体婚而出现的通奸是不同的。

因为它是由习俗而形成的一种制度。这种关系很容易被任何一方所解除,他们的子女们自然象以前一样属于母亲。对偶婚的具体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如“望门居”、“从妇居”等等。我国云南永宁纳西族的“阿注”(朋友的意思)婚姻仍保留着对偶婚的遗迹。他们的婚姻是男女自愿的随意的结合。女子仍留在自己的母系“依杜”(家庭的意思)里,另一母系“依杜”里的男子晚上到女方“依杜”同一个女子同居,第二天早晨便回到自己的“依杜”里去。这种“阿注”关系可以随意建立,也可随时解除,只要女子拒绝男子来往,或男子不再前来同居,婚姻关系便被解除了。同时男女均可同时分别有几个“阿注”,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较长期的,对此男女双方均视为是自然的事情。

第二,由于这种婚姻关系很不稳定牢固,所以不需要,也没有可能产生独立的家庭生活,而是分别属于各自的母系家庭。因此,仍保留着以母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原始共产制经济。这种共产制家庭经济是原始时代通行的妇女统治的物质基础,它决定了妇女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

对偶家庭的产生,首先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自然选择的作用。事实使人们认识到,实行非血亲婚配的部落,生产出的子女体力和智力都优于血亲婚配的,从而推动了群婚向对偶婚过渡。恩格斯指出:“原始时代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统较近的,后来是血统愈来愈远的亲属,最后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事实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即一旦解体就无所谓婚姻的分子”(《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2页)。其次,妇女的要求。

由于经济发展,人口质量的提高和智力的进步,在人们的意识中逐渐产生了荣辱的道德观,因而那种群婚生活已为妇女所不能接受。

同时,随着人口增多、密度增大,古代遗留下来的两性关系,失去了原始的朴素的性质,使妇女无法承担并感到屈辱和难堪,她们也就愈加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或长期委身于一个男子的权利。这种人类两性关系史上道德观念的产生,也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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