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律的客观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92页(713字)

表明社会规律根本特性的范畴。

社会历史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社会规律是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它具有不以人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客观性。既不能把社会规律的客观性理解为是在人的活动之外或凌驾于人的活动之上的;也不能因为人的活动带有主观性,而否认社会规律的客观性。社会规律是社会内部的各种因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等)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它的形成和作用都离不开人的活动,但它并不是人的活动本身,而是在人们活动的相互作用、相互冲突中形成的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客观联系。

具体表现为:第一,社会规律的存在及其发生作用是不依赖于人的客观必然趋势。如存在着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无论人们是否意识到,价值规律的存在及其作用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人们的活动总要受到社会规律的制约。人的思想动机及在其支配下的活动的成败,取决于是否符合社会规律的客观要求。

第三,人的有意识活动可以加快或延缓社会历史的进程,但任何个人或阶级都不能改变社会规律作用的方向和趋势。

第四,社会规律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

人们总是生活在一定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条件下,这些条件特别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是既得的客观的,因此人们不能任意妄为地改变社会条件,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或取消社会规律。

社会规律是客观的,但又不是不可认识、不可驾驭的,强调社会规律的客观性并不等于否认人的自觉活动的作用。

历史唯物主义承认社会规律的客观性,正是为了把人的自觉活动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挥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动性和能动作用提供科学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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