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的分工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95页(1138字)

从资本主义的自发分工到共产主义的自觉分工的过渡阶段的分工,兼有自发分工和自觉分工的两重因素和特征,可称之为“半自觉分工”。

社会主义社会的分工是从资本主义的自发分工脱胎而来的,因而与自发分工具有一些共同点:(1)资本主义自发分工的各种具体的分工形式,例如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社会基本分工,各个生产领域的一般分工,各个生产部门的特殊分工,各个企业和工作单位内部的个别分工,直接劳动和管理劳动的分工,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上都依然存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分工也表现为劳动分工和劳动者分工两个方面,(2)社会主义社会的分工仍然带有一定程度的自发性,还没有完全实现人对物的统治。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就一方面使社会主义的分工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的性质;另一方面,既然是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就依然起作用,在生产资料的分配上,还不能完全通过国家计划,而需要通过市场调节,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

(3)社会主义社会的分工还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还不能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本身就带有强制性。因此,还不能完全按照个人的特长和兴趣分配工作。(4)社会主义社会的分工还带有固定专业划分的性质,因而还不能实现人们在各个生产领域、各个生产部门的自由流动,个人还不能得到合面发展。

同时,我们又不能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分工和资本主义的自发分工相混同,二者在很多方面具有原则的区别;(1)自发分工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分工虽然没有完全与私有制割断联系,但从总体上说,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

(2)社会主义社会的分工不是纯粹自发的、强制性的,它还包含着自觉调节、自愿服从的特性。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分工在一定程度上还带有自发性和强制性,但是,由于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劳动者成了社会的主人,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觉地运用分工的客观规律,尽最大努力限制它的自发性和强制性,增强它的自觉性和自愿服从的因素。(3)社会主义社会的分工,一般说来,失去了自发分工的对抗性质。分工本身包含着协作。

但在私有制下,由于私人利益的阻碍和破坏,协作不可能是协调的、无冲突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分工和公有制直接统一起来,全社会的分工表现为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的体系。

各种具体的分工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各个分工部门和各个分工主体之间,虽然也有矛盾,但这种矛盾是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因而是非对抗性的,它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加以调节,使其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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