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形态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96页(2745字)
与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与其上层建筑的统一体,介于社会经济形态和社会有机体之间的哲学范畴。
在一些哲学着作中,社会形态和社会经济形态往往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一书中所使用的社会经济形态概念,有时专指经济基础,经济制度,经济结构;有时除了主要指经济结构之外,又包括了政治思想上层建筑。
但是,列宁在使用社会形态概念时,则始终把它看作是一定的经济基础与其上层建筑的统一。
列宁说,马克思在《资本论》里“专门以生产关系说明该社会形态的结构和发展,但又随时随地探究适合于这种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使骨骼有血有肉。”(《列宁选集》第1卷第9页)我国理论工作者一般都把社会经济形态限定为专指特定的社会制度、经济结构、经济基础的范畴,而社会形态除主要指经济形态之外,还包括政治形态和思想意识形态,即一定的经济基础与其上层建筑的统一体。
关于“社会形态”的概念,马克思以前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都有过不同的探索,但基本上是表面特征的描述,而没有揭示其本质,常常把某一社会形态看作偶然出现的,或是永恒不变的现象,因而陷入唯心史观。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指出,任何社会形态都是具体的、历史的,这是因为,构成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基本要素是具体的、历史的,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在一般情况下,进行着量的变化,而发展到一定程度,又会引起质的变化,出现社会形态的更替,以一种新的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取代旧的、低一级的社会形态,任何社会形态都不例外。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要求在分析社会时,从具体的具有特殊本质的社会出发,而不是象资产阶级社会历史学说那样从所谓“一般社会”或“社会一般”出发。如在研究阶级社会时,就应当看到在这种社会的经济基础中包含着社会的对抗,作为经济基础反映物的上层建筑也就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只有运用具体的历史的分析方法,才能从根本上区分不同质的社会,在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中,正是包含了这种方法。
社会形态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同一种社会形态的不同国度,其表现形态各式各样,五花八门,但却有着共同的本质,有着必然的、可循的规律性。社会形态范畴从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区分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按这一思路就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和民族在这些方面的共同本质。社会形态中,经济基础是骨骼,上层建筑是血肉,其中经济基础是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把握了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特征,也就把握了某一社会形态的根本特征。
社会形态理论揭示出入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构成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奠定在生产力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而经济基础则是由一定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力本身是一种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力量,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决定了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
这就从理论上再现了社会的发展是如同自然史一样的客观的历史发展过程,揭示了社会科学也可以做到象自然科学那样进行精确的研究。马克思以前的社会历史学往往把社会的发展看作由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或由某种神秘的客观精神所决定的,再就是把社会历史看作偶然事件的堆积,毫无规律可循,这些观点都没能从偶然、混乱的社会现象中解脱出来。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把社会看作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形态,用自然科学家那样的精确眼光研究社会,这才有了真正的社会科学。
在社会形态的概念和理论中,包含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统一关系。以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为基础,由于社会形态中这两个基本要素的矛盾运动,使社会形态不断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向前发展,这一普遍的总的历史趋势,无一国家和民族可以例外。当然,也不排除社会发展这个总趋势中可能出现暂时的曲折甚至倒退现象。
社会形态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基本途径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这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学说是马克思首先创立的。
马克思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五种典型的社会形态,在总体上的依次更替,但它们并不是固定的模式。
社会形态的实际发展过程是多样的、复杂的,社会形态的统一性并不排斥具体发展道路的多样性。
这是社会形态发展的特殊性的表现。例如,从历史发展过程看,在两种社会形态中,往往有一个过渡的、非典型的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之间的家庭奴隶制、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间的隶农制就属于这种情况,而旧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则属于另一种非典型的社会形态。
社会形态发展的特殊性的表现还在于,在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在某个局部范围内的发展可以越过依次更替的发展阶段中一个或几个阶段,出现“跳跃”。例如在欧洲,西罗马帝国灭亡,奴隶制崩溃,封建社会取而代之,这时欧洲一些原始部落就跨过了奴隶制阶段,直接建立了封建国家;近现代中国社会,未经过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便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而我国境内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则分别从封建制的、奴隶制的,有的甚至从原始部落的社会状态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正如列宁指出的:“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列宁选集》第4卷第690页)。社会形态发展的特殊性还表现为,同类社会形态的各个国家和民族相比较,有着各自的具体的特点。这些具体特点分别表现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意识形态方面和作为这三者统一的民族特点。
例如中国封建社会和西欧封建制度相比较,就经济方面而言,中国长期存在过主要是封建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剥削形式主要是赋税和实物地租;而西欧则主要是教会和世俗地主所有制,剥削方式主要是劳役地租,以后才逐步发展为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就政治方面而言,中国是由庞大的国家组织实行集权统治,而西欧则主要是封建主的分裂割据,只是到十五世纪末才出现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就意识形态方面而言,中国的宗教从没有象欧洲中世纪那样达到统治一切的程度。造成这些具体特点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有地理、气候等自然环境的因素,有历史传统的因素,还有国际影响等因素。这就要求在分析具体的社会形态时,注意到这一社会形态的具体特点,注意到同一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和民族中的变异和差别,以及导致这些变异和差别的主要原因,这样才能把握现实的社会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