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系统性质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26页(1033字)
社会系统由其内在要素及其关系结构所决定的质的规定性。
社会系统的性质是一个社会系统区别于其他社会系统的内在根据。要对某个社会系统加以调整、完善和改造,首先就要认识和把握它的性质。
社会系统性质是该系统的总体属性。社会系统如同一切系统一样,要由其各种要素(或子系统)组成。
系统的性质不是简单地等于系统要素的总和。单个的和孤立的要素决定不了系统的性质;相反,单个要素只有隶属于一定的系统,它才能成为系统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成为系统的功能要素,并由此获得规定。
社会系统的性质,通常是由处于系统中的、不断地进行相互作用的诸要素的关系结构决定的。在社会系统的性质决定中,是关系高于要素。
系统的性质、系统的功能、系统的组织性或有序性,都是由该系统内诸要素的关系结构所决定的。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的关系结构没有实质性的变动,它就不会解体,该系统就能够保持自己原有的质的规定性。
社会系统的关系结构大多是复杂的。往往具有多种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各种关系对社会系统的性质和变化,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制约。但是,决定系统性质的,主要是系统的内部关系,级的甚至主要是系统内部的某种占主导地位的关系(主要矛盾)或这一关系的主要方面(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例如,在现代社会(国家)大系统中,其性质主要是由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及其所要求的社会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如果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它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如果工人阶级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它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
当然,我们说某种主要的社会关系能够决定社会系统的性质,并不意味着要把这种关系孤立地加以对待。实际上,一种主要的社会关系或它的某一方面所占有的主导地位,同时也是该社会系统中多种要素和多种关系相互作用的结果。
它与其他的要素和关系只有处于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的联结中,才能上升到起直接和主要的决定作用的地位。当代的各种社会关系,形形色色,千差万别,性质各异。
即使是同类的社会系统,由于各自所具有的内在根据和外部条件不尽相同,所以它们既有共性,也有其特殊性。
社会系统的性质和状况,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历史的、发展的。当一个社会系统走完自己的历程之后,它就会衰落、瓦解,并丧失其规定性,最终会被更高级的社会系统所取代。我们对每一个社会系统的性质,要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