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76页(1059字)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的形式。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制,即由国家代表主体劳动人民对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行使所有权。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与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有着根本区别。
资本主义的国家是资本家的总代表,是“理想的总资本家”,其国家所有制是国家代表资产阶级总体利益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因此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性质。
社会主义国家是全社会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以实现全社会劳动者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为最高职责,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实质是全体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所有。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具有客观必然性。首先,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只有依靠国家机器才能剥夺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建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其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还存在着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人民内部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还有局部利益的矛盾。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能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去处理这些矛盾,去占有和支配属于全体劳动人民的生产资料。
再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需要一个有权威的社会中心实行有计划的领导和管理,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充当这个中心。因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必然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
国家所有制与国家经营并不是完全相等的概念。前者指的是所有权,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后者指的是经营权,生产资料由谁来组织经营,采取何种方式经营。
过去长时期中我国都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合而为一,全民所有制经济采取国营经济的形式,由国家直接管理企业,并且错误地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化的最高形式。国家对企业统的过死,必然产生严重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降低经济管理的效益,使企业丧失灵活应变的能力;也必然否认企业之间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束缚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企业失去内部经济上的动力。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作出了将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的决定。目前在我国的国家所有制企业中,实行了以责(经济责任)、权(经济权力)、利(经济利益)三者相结合为特征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较好地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
对于国家所有的一些小企业,如小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还实行了国家所有,职工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方式,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