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利益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84页(1644字)
处理和调整人们物质利益关系的一种行动准则。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直接或间接地同物质利益相联系。这种物质利益是由经济需要而产生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实现的。
物质利益是一种极为顽强的客观存在,不管人们意识到与否,它都在实际上支配着人们的活动。历史上各社会阶级和集团通过政治纲领表现出来的政治利益和与此相联系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都是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基础的。生产关系虽然是一个发展着的庞大体系,但就其实质而言,都是一定的物质利益关系。在既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人们在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人们在物质利益关系中的地位及其物质利益的满足程度。旧的生产关系所以会灭亡,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它们代表的物质利益关系阻碍和损害了新生产力代表者的物质利益,而新的生产关系所以能产生、巩固和发展就因为它们体现的新的物质利益关系能够满足生产力代表者的物质利益。因此,处理和调整物质利益关系不仅直接关系到社会各阶级、集团的利益得失,而且关系到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为处理和调整物质利益关系而制定的方针、政策等行动准则便构成了一定的物质利益原则。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物质利益具有不同的内容,物质利益关系也具有不同的特点,从而形成不同的物质利益原则。物质利益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物质利益的社会性质是随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而变化的。
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生产资料及其劳动产品掌握在剥削阶级手中,剥削阶级无偿地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乘余产品或剩余价值,劳动者的个人物质利益得不到保障。剥削阶级只是在把劳动者作为生产要素的界限内,才给以少量的生活资料以保证社会再生产不中断。
显然,在这样的社会里物质利益原则就是一种剥削的原则,是有利于占有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剩余价值规律、平均利润率规律所体现的正是这种原则。
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为劳动者的共同利益服务,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剥削他人创造的劳动成果的不合理现象。参加社会劳动已成为人们获得相应的物质利益的基本途径。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和劳动性质的变化,人们之间的根本对立的物质利益关系不复存在了,形成了崭新的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
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是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利益观点,根据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需要而提出来的。
其基本内容是在个人利益服从共同的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将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使劳动者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和生产单位的劳动成果。列宁指出,千百万群众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不是直接依靠热情,而是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依靠从个人利益上的关心,依靠经济核算”(《列宁选集》第4卷第572页)。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毛泽东把劳动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关系概括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且认为:必须“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不能只顾一头。
无论只顾那一头,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75页)。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是依据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关系而确立的行动准则,它的基本要求是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既要考虑国家的长远利益,同时又使劳动者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和本单位的劳动成果。由此可见,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和有机结合,是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的根本特点,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体现。
在物质利益问题上,既要反对不顾个人利益的错误倾向;也要反对把关心个人利益歪曲为“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