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94页(755字)

男女两性之间,基于对共同生活的渴望和相互爱慕而产生的相互倾心、相互吸引、相互需要的特殊感情。

这种特殊感情不仅受人的自然属性所制约,而且更受人们的社会属性所制约,是以自然属性为基础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爱情的自然属性主要是由两性的生理、差异而产生一的性吸引。爱情的社会属性主要是人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以及社会意识。它具体表现为在两性爱情中所反映出来的爱情观念、伦理道德、法律、社会责任、社会地位,等等。

爱情只存在于相爱的男女两性之间,具有专一性、排他性等特点。爱情同婚姻家庭有着直接的联系,爱情应该成为婚姻家庭的感情基础,但由于社会的原因,往往是有爱情不一定都能成为婚姻,成为婚姻的又不一定有爱情。在人类历史上,男女两性之间的性关系、在很长的时间内是有婚姻而无爱情的。最初阶段是在一定社会范围内的男女性本能的要求而结合的。进入阶级社会,尤其在封建社会里,由于封建宗法制度的制约,一般的婚姻是没有爱情的。

欧洲中世纪出现的“骑士之爱”是有爱情而不能成为婚姻。中国历史上出现的男女之间的性爱,也多以悲剧而告终,“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故事就是这种悲剧的写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男女两性间有了产生性爱或爱情并成为婚姻基础的可能,但由于受到商品交换和货币关系的影响,爱情成为婚姻的基础也只能是少数场合。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社会制度和由此决定的人们相互关系以及价值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爱情在婚姻家庭中是个既稳定而又多变的因素。因此即使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也应在共同生活中进一步培养加深和发展这种爱情,使之永不褪色,久不变移。爱情应遵循社会道德,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合乎道德的;失去爱情的婚姻而两性离异也是合乎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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