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543页(590字)

联邦制是由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即邦员)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的制度。

各邦员受联邦中央统一领导和管辖。联邦有统一的国籍,统一的宪法和法律,统一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联邦的立法、外交、军事、财政等主要权力,是国际法的主体。世界上各个联邦制国家中的邦员有不同的名称:如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的邦员称为加盟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中的邦员称为州,印度共和国中的邦员称为邦,加拿大中的邦员称为省,等等。

联邦制国家有以下几个特征:(1)每一个邦员均有自己的国家机关,和联邦的最高国家机关同时存在;(2)联邦中的各邦员虽说是保持了主权的实体,但实际上它们都只能按照联邦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自己的法律,建立自己的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力。

在对外关系方面一般不享有外交权,只有少数邦员例外;(3)各邦员的公民同时也是联邦的公民;(4)联邦最高立法机关通常有一院以邦员平等选派代表为原则组成。

当今世界上有社会主义联邦(如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资产阶级联邦(如美利坚合众国、瑞士联邦、澳大利亚联邦等)两种类型。

另外英法两国也有“英联邦”和“法兰西联邦”的名称,它们都是宗主国、保护国和殖民地的集合体,是和一般的联邦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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