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革、改资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5页(342字)

我国现有企业挖掘内部潜力、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时所用的资金。

根据国务院1980年规定,其资金来源与使用方向为:(1)国家财政集中的一部分基本折旧基金,主要用于节约能源等重点措施项目。部门和地方集中的基本折旧基金,应全部用于更新现有技术装备和挖、革、改的重点措施项目。留给企业使用的折旧基金和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也应全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包括开拓延伸),不得挪用。(2)企业的利润留成中可用于挖、革、改的部分。(3)银行可能提供的货款。(4)国家和地方的小量补助拨款。

(5)合股集资等。此外企业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时,可将大修理基金同更新改造资金结合起来使用。

企业暂时不用的挖、革、改资金,应专户存入银行,不得挪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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