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贷款本息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168页(545字)

按国家规定,对某些“拨改贷”项目,经批准可不计利息并免还本金的措施。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计资(1984)2580号文件规定,豁免本息的项目,只限于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具有独立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设计,并单独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具体包括(1)国防科研项目;(2)各级各类学校;(3)医院、科学研究(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项目),行政机关(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公司或事业单位)和物资储备项目(只限物资储备局所属项目);(4)防洪、排涝工程、市政工程和国防公路、县以下邮电通信项目;(5)其他非经济部门的所属非营业性的、无偿还能力的项目。还有,因产品价格不合理,投产后盈利太低,以及前期工作项目撤销、归还贷款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经过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

以上规定,经过一年实践后又有新的变化。

从1986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分列为国家预算内拨款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两部分,在资金渠道上分别核算,不相混同,不相挪用。具体规定,详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1985)206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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