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待业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68页(283字)

职工在待业期间,按国家规定应当享有的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待业救济待遇。

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说:“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国营企业职工在待业期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定。”职工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1)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2)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3)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4)企业辞退的职工。

职工在待业期间所享受的待业保险待遇,主要表现为按国家规定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所开支的救济费用等。

上一篇: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下一篇:待业救济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