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工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74页(615字)

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实行的计件超额工资和综合奖的转化形式。

“文化大革命”初期,企业的奖励制度受到批判,并被取消。为了不降低职工的实际收入,国家对原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职工,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把奖金改为附加工资,随职工的标准工资一起按月发给。

1978年企业恢复奖励制度后,国家规定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要把原来的附加工资改用于奖金。不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职工的附加工资也要结合出勤和生产情况用好用活,不能无条件照发。

国家还规定,职工有附加工资的,升级时要逐步冲销。1980年又规定,不论是升级冲销后剩余的附加工资,或没有升级职工的附加工资,除在今后增加工资时再继续冲销外,调动工作不以调入单位的附加工资标准增减,一律予以冻结。

把原来的奖励制度改为附加工资,是在“文化大革命”这种特殊历史条件下所采取的应变性措施,它保障了企业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下降,但由此又导致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从而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谓“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不劳也能得”,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因此,打倒“四人帮”之后,国家逐步把原来的附加工资制又重新改为奖励制,是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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