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83页(245字)

亦称“本企业工龄”。

一般是指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工人、职员如曾离职,一般应自最后一次回本单位工作之日算起。

但是,经过组织批准调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以及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年及军龄等,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全部作为连续工龄计算。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单位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在本企业的工龄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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