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23页(588字)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其财产的自主支配权。

它是所有权或占有权所派生的一种从属物权。

经营管理权主要包括: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资金使用权、人员录用权、物资处置权、人事任免权、价格议定制订权、产品外贸权、技术转让权、选用分配方式权等。此外,对主管单位下达的无保证条件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有异议权;对没有必要的物质生产条件和销售去向的计划外任务,企业有拒绝执行权;对任何不符合政策的无偿摊派,企业有拒绝执行权。

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不同于集体和个体企业。

它有以下特点:(1)这种权利是国家根据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对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的,由国家规定企业享有上述权利的范围。因此,经营管理权既受法律的一般规定的限制,又受国家作为所有人所定范围的限制。(2)经营管理权的内容,按照企业的性质、任务,在国民经济中所占地位以及其业务范围和财产的经济用途等而有所不同,因此,是独立程度不同的经营管理权。(3)在经营管理权的法律关系中,除作为权利主体的企业和负有不侵犯义务的其他一切人以外,还有国家参加。企业对一切第三人来说,是权利人,而对作为所有人的国家来说,又是义务人。国家对国营企业的财产有最后的处置权,同时也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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