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45页(205字)

由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参加,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的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集,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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