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49页(355字)

简称纽约公约。

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吸收和肯定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基本内容并有所发展,前两项公约都是以互惠为基础的,因而两国之间必须首先缔结双边协议,才能实施该两项公约。《纽约公约》修改了互惠原则的规定,原则上可以适用于任何外国的仲裁裁决。全文16条。目前,《纽约公约》已经成为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项主要的国际公约。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声明:(1)我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2)我国只对根据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