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0页(455字)

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国家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全文共7章34条。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法律、法令和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或者有关规定卖给。

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条例对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对三资企业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例规定,国家外汇管理总局1981年8月10日颁布《关于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和《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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