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0页(338字)

1986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6月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中国设计机构同外国设计机构合作设计工程项目的管理,促进合作设计活动的开展,制定本规定。全文16条。规定中国投资或中外合资、外国贷款工程项目的设计,需要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时,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中国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国设计机构能够设计的,不得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外国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由中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如果投资方要求由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并对合作设计工程项目的审批、外国设计机构的资格审查、合作设计合同及其他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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