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2页(328字)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制定本法。全文共7章50条。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审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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