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改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19页(635字)

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的简称。

“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由建设银行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办理。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计划。资金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拨给。建设银行收回的贷款,其中属于中央预算安排的,上交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预算安排的,原则上交地方财政部门。

“拨改贷”项目的利息,由建设银行按年计算,在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待项目投产后连同本金逐年偿还,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的,由借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自有资金支付。建成投产后的利息支出,在规定还款期限内的由贷款项目增加的利润中支付,超过规定还款期限的,由企业用自有资金支付。

“拨改贷”项目建成投产前的利息,不列入建设项目设计概算,不计入投资规模。但项目竣工后,应将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

“拨改贷”项目在借款合同规定期内提前建成投产,或者投产后因提高经济效益或用自有资金提前还清本息的,借款合同规定期内的利息节余,全部留给借款单位。贷款银行应按借款单位实际支用的贷款数额计收利息,并计算复利。

根据国家规定,有些建设项目的贷款利息,经批准后可以全部或部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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