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1页(451字)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国税务会议研究制定的一个统一全国税政,建设新税制,加强税收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1950年1月27日经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颁发执行。要则共分12条。主要内容有: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尽快达到全国税政的统一;根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地平衡城乡负担;暂定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以后没开征)、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后改称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4个税种为全国各地方统一的税收;凡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制定颁布实施;各地区应切实遵照执行,不得自行修改和变更;纳税是人民的光荣义务,应在人民中树立遵章纳税的爱国观念;公营企业、合作社、外侨企业,一律照章纳税,不得例外;全国各级税务机构,受上级税务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税务局长参加同级政府的政务会议;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以及统一会计、票证、报解、稽查、奖惩会议、学习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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