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2页(636字)

我国解放初期沿用旧中国税制对产品征收的一种税。

货物税具有征收范围广泛、税源大、一次征收、税不重征的优点。按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计征,属于流转税类,是当时的主要税种。根据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和1950年12月21日财政部公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货物税以应税货物的产制人或购运人为纳税人,采用差别比例税率,于货物出厂或起运时征收。

对国内产制的应税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三种方法征税,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照证运销。

货物税按应税货物的种类划分为烟酒、鞭炮、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用品、工业品、矿产品及竹木等8大类、38项、258个税目,税率最低5%,最高120%,共92个。为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逃税,本着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建立一套系统严格的征收管理制度,包括纳税登记、申报、查验、检查缉私等内容。1953年修正税制时将烟酒等22种货物划出,试行商品流通税,并将货物税税目简并为36个,同时将应税货物交纳的工业环节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或税务机关核定的含税价格计税,税率也作了简化和调整,最低5%,最高50%,共46个。以后随着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发展,货物税的征管制度又逐步作了调整和简化。

1958年税制改革时,货物税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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