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3页(414字)

我国在1953年修正税制后开征的一个税种。

是在某些产品原征的货物税、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及印花税的基础上合并简化成的一种税。商品流通税的特点是,税源集中,实行一次课税制,应税商品纳税后,行销全国,不论再经过多少环节,均不再征税。根据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规定,商品流通税的征收范围是卷烟、烤烟叶、酒、面粉、皮毛、棉纱、火柴、唱片、酸、碱、化学肥料、盘纸、报纸、轮胎、轮带、原木、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铁、钢材、焦炭及其副产品、矿物油及其副产品共22类商品。以生产应税商品的工厂和销售应税产品的国营商业机构为纳税人,按商品种类划分税目,除啤酒采用定额税率定量计征外,其他商品均采用比例税率。

在工厂销售或商业调拨环节,按国营商业牌价或税务机关检定的价格计税。税率为5~66%,共33个。1958年税制改革后,商品流通税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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