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7页(819字)

对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征收的所得税。

根据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凡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是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征收。

全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20%;

全年所得额超过25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税率25%;

全年所得额超过50万元至75万元的部分,税率30%;

全年所得额超过75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税率55%;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40%。

同时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10%的地方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等利润低的外国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免税减税期满后,经财政部批准,还可以在以后10年内减征15~30%的所得税。

外国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弥补,但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所得,也应交纳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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