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调节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40页(339字)

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就基增发工资超过一定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国务院1985年7月3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及1987年的修订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以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税依据,以企业为纳税人,采用五级超率累进税率,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的工资总额7%以下的,免税;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的工资总额7~13%的,税率为20%;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的工资总额13~20%的,税率为50%;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的工资总额20~27%的,税率为100%;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的工资总额27%以上的,税率为200%。工资调节税应在企业工资增长基金中列支,实行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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