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书籍:简明经济百科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42页(436字)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是原来城市房地产税的一部分,1978年城市房地产税下放各省、市、自治区管理后,除对外侨、华侨、侨眷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房产继续征税外,其他均停征。为了进一步发挥房产税的作用,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以及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新的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分别按房屋价值和房屋税金收入计征,按房屋价值征收的,以房屋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征;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的,依12%税率计征,均采用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