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44页(517字)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就其经营活动,于开业、歇业、停业前,以及经营期间发生较大变动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

这是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手续。根据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改变单位名称,改变所有制形式,改变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如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或破产等情况,则应办理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税务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行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品种、从业人数、开业日期、工商管理登记字号、固定资产总额、流动资金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税务机关对申请登记的纳税人,经审查核定,应发给《税务登记证》。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金,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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