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617页(512字)

我国历史上宋朝清朝及旧中国时代设置的专职审计机构。

宋太宗淳化3年(公元992年)设审计院。其主要职责是稽核全国的财政收支。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审计命名的国家审计机关。

清政府于1906年在把总理府改成责任内阁的同时成立审计院,其正使由一品官担任,主要负责审查京外各衙门支出项目的报销。

旧中国时代也设有审计院。民国初,北京政府设“中央审计处”,民国3年(公元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6月16日即颁布《审计院编制法》,改“中央审计处”为“审计院”,直属大总统领导。同年10月3日公布《审计法》。后来,国民党南京政府也设有“审计院”。1928年3月1日,国民政府命令公布《审计院组织法》,同年4月19日公布《审计法》,7月1日成立“审计院”,明确规定“审计院”直属国民政府领导,院长、副院长、审计、协审,非经法院判决或依惩戒法受惩戒处分外,不得令其退职。

1931年,国民政府设“审计部”,命令撤销“审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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